下列使用条款(下称本条款)适用于Stanley Black & Decker, Inc.或其任何关联方(合称史丹利百得本公司们的拥有、运营或控制的明确采用和展示或链接至本条款的之网站、微型网站、前述网站之移动版以及移动应用程序(下称网站)。我们根据本条款向您提供这些网站。 

如果您位于中国大则访问其网站的权限由史丹利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向您提供, 

须遵守本条款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中国大陆境内的用户,所有提及的"史丹利百得"""本公司"们的"均指该特定实体。 

当您访问网站之时、于网站注册或购物之时或您下载的移动App程序中包含链接至本条款之网络链接之时,即表示您同意并愿意接受本条款的约束。您的个人信息也将受我们的全球隐私政策约束和管理,该声明可在http://www.stanleyblackanddecker.com/privacy-policy查看。请仔细阅读这些规定。 

著作权: 

本网站所包含之全部内容,如HTML码、脚本、文字、图形、标识、按键图标、图像、视频、移动App程序之开发软件及音频(以下合称为网站资料)均为本公司或本公司内容提供商之财产,受美国及国际著作权法(包括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版权法)保护。本网站上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本公司或本公司服务提供商或其供应商之财产,受美国及国际著作权法(包括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版权法)保护。 

标: 

史丹利百得保留有关其商标、商业名称、品牌名称、标识及商业外观(以下单独或合称为标志)之全部权利。这些标志及一切相关标识或图像均为注册商标及/或普通法商标,而受美国和国际法律及条约(包括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商标法)之保护。不论是基于本条款或通过您使用本网站的行为,您均未取得前述标志之使用许可。严禁您滥用显示于本网站上一切标志。  

许可及网站访问: 

本公司仅授予您对访问本网站及个人使用本网站的材料(而非其他目的)的有限、可撤销、不可转让、非排他、不可让与和不可分许可的许可。未经本条款明确授权,我们未向您转让我们网站资料之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您不得下载(唯页面缓存不在此限)或修改本网站及其任何部分,除非取得本公司之事先明示书面同意。此授权不允许(a)对于本网站或其网站资料之任何转售等商业上使用行为;(b)对产品列表、说明或价格任何之搜集和利用行为;(c)对本网站或其网站资料之任何衍生利用;(d)为其他商家之利益而下载或复制账户信息;或(e)使用数据探勘、智能机器人或其他类似之数据搜集、抓取或提取工具。除本公司明示书面同意以外,本网站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均不得基于任何商业目的予以重制、复制、拷贝、销售、转售、访问、公开、展示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凡本使用条款未明确授予之权利,均为史丹利百得所保留。 

别通知:本公司绝不容忍在元标签(metatag)和/隐藏文字中使用本公司标志或名称之行为。尤其是,在元标签关键词中使用本公司标志或名称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并且,为在搜索引擎中提高排名而在网页文字、元标签和/隐藏文字中使用本公司标志或名称则属不公平竞争行为。若无本公司明确书面同意,您不得从事下列任一行为:一、将网页链接至本网站中任何网页;二、使用载有本公司标志或名称之元标签或其他隐藏文字;或三、利用网页框架设定、超链接或其他技术而使本公司标志或任何网站资料与广告和/或非源自于本公司网站的信息产生关联或予以并列。 

一旦发现未经授权之使用行为,您的有限许可立即终止,并且本公司可随时基于任何理由或无任何理由即撤回此有限许可。若有违反本条款的行为,您承认并同意,损害赔偿可能不是适当的补救措施,史丹利百得保留一切基于适用法律寻求一切救济之权利。史丹利百得保留随时基于任何理由或无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违反本条款的行为)自行全权酌定是否拒绝任何人访问本网站的权利。且您已被告知,史丹利百得将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积极行使其知识产权,包括寻求民事救济及刑事诉讼。 

评论、讯息等其他内容: 

本网站可准许访客提交意见、建议、想法、评论、问题、照片、图像、视频或其他信息(下称户提交内容)。您了解前述用户提交内容可为其他人(含一般大众)所访问和浏览,并且无论前述用户提交内容是否已公开发表,史丹利百得均不保证对任何用户提交内容保密。关于您的用户提交内容及其于本网站上公开发表之后果,您应单独承担一切责任。本公司有权(但无义务)监测或移除任何用户提交内容。对于您或任何第三人张贴之任何用户提交内容,本公司不负有任何义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非本公司另有表示,您于发布或提交用户提交内容之时,即授予本公司为任何目的在世界范围内目前已知或今后开发的任何媒体或技术中全部或部分使用、重制、修订、改编、公开、翻译、创作衍生作品、散布、陈列、演出、展示、播送或以其他方式利用用户提交内容的一种无限制、非排他性、免使用费、永久、不可撤销且完全可分许可之许可和权利(但无义务)。本公司无须为此向您支付任何款项,亦无须再经您授权。您授予本公司及本公司之被分许可人使用您提交的与该等内容有关的名称的权利(如果其选择使用)。 

有关用户提交内容,您确认、声明且保证:第一、您的用户提交内容具原创性(并非擅自摘录自先前已发表素材,包括音乐在内);第二、对于您的用户提交内容,您拥有全部之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并有专属排他权(包括用户提交内容所包含或代表之一切知识产权及其他专属之权利),以藉此向史丹利百得授予上述所称之一切权利;第三、用户提交内容正确无误;第四、史丹利百得在本网站中或其他地方全部或部分使用您的用户提交内容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知识产权或隐私权;以及第五、关于您的用户提交内容中所涉及他人的姓名、照片或其他描述或使用他人的声音,您均已取得这些人的书面许可,以使史丹利百得可在无须赔偿或不被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利用此用户提交内容。对于因用户提交内容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索赔,包括第三方提出的用户提交内容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任何索赔,您应始终向我们及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及我们各自的员工和原则)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任何损失、费用、责任或支出。 

本网站之使用限制: 

您不得发布、传输、再散布、上传或宣扬具有下述性质之任何讯息、内容或资料:第一、违法、猥亵、粗鄙、亵渎、不雅、明显性暗示、道德上有辱人格、威胁、骚扰、辱骂或侮辱他人、仇恨、贬损特定种族或民族、诽谤、侵犯隐私或公开权、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煽动封建迷信或暴力行为、企图歪曲事实、企图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有损第三人或可能引起异议;第二、包括或包含旨在破坏或改变我们的网站(包括其任何部分)或他人计算机运行的软件病毒、损坏文档或其他之类似软件文档;第三、含有政治运动、垃圾广告、宣传资料或向用户、个人或单位进行的其他形式的兜销;第四、含有连锁信、金字塔骗局、群发邮件或任何形式的垃圾邮件;第五、使用虚假电邮地址、假冒其他人或单位(含史丹利百得及其员工或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使人误信内容来源;第六、危害国家安全或煽动民族分裂主义;第七、煽动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第八、造成民事责任;第九、以其他方式违反法律的行为;或第十、基于史丹利百得的判断,将对其他用户利用或享受本网站和/或本公司相关服务及产品造成限制、妨碍、干扰或阻碍的任何其他行为。 

著作权侵权通知:史丹利百得不允许本网站上有任何著作权侵权活动,且举例言之,倘若已正当获悉某类型之某内容侵犯其他人之著作权,史丹利百得可将该内容移除。倘其认定向本网站提交内容的某人为重复侵权人,在适当情况下,史丹利百得可以终止该人提交内容之功能。如果您是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且认为本网站上有任何内容侵犯您的著作权,请您提交以下书面资料,通知史丹利百得: 

  1. 疑遭侵权的专属著作权人的授权代理人的实体签名或电子签名;
  2. 确认该著作权作品之原件或授权复印件的所在地;
  3. 认声称侵权之资料、说明侵权活动及能让史丹利百得找到该侵权资料的合理充分信息;
  4. 能让史丹利百得与您联络的充分合理信息,例如,地址、电话号码以及电邮地址(如有);
  5. 一份声明文件,载明您善意相信提出异议之资料利用方式未经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或法律授权许可;以及
  6. 一份声明文件,载明此通知中的信息均正确无误,且您系被侵权之专属著作权人所授权之代理人,如有不实,愿受伪证罪处罚。 

 

有关主张著作权侵权的通知,请按以下信息寄至本公司代理人: 

Stanley Black & Decker, Inc. 
701 E. Joppa Road, Mail Stop No. TW230, Towson, Maryland 21286, USA 
收件人:法律顾问  
电话(410) 716-3900 
电邮:commlegal@sbdinc.com 

 

如果您位于中国大陆,有关主张著作权侵权的通知,请按以下信息寄至本公司代理人 

史丹利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林路101陆家嘴基金大厦8 

收件人:法务部 

电话:(86) 61622866 

电邮:Cherry.Fan@sbdinc.com 

您确认,倘若您未能遵守上述所有要求,您的通知将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产品: 

有关产品说明、价格及供货情况,本公司均尽力提供正确信息。然而,除本网站中另行明确说明以外,本公司不保证产品说明或本网站之其他内容均绝对正确、完整、可靠、最新或无误。本网站中产品说明、价格及供货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均可能偶有打字错误、差错或疏漏之处。本公司保留不另行通知就变更有关价格、说明或供货情况方面的信息之权利。本公司保留在不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就限制产品订货量及/或拒绝向顾客提供服务之权利。本公司已尽一切努力,尽可能让本网站上显示的本公司产品颜色与实物颜色一致。然而,您实际看到的产品颜色仍受到许多因素影响,如您的计算机。我们无法保证您的计算机一定能准确显示我们产品的颜色。本网站上有任何产品不暗示或保证该产品在任何特定时间均在网上有货。 

络链接: 

本网站可以建立链接,以连接到一个或数个由第三人经营之外部网站或资源(下称第三人网站)。此外,有些第三人网站也可能提供本网站链接。前述链接均不应被视为暗示史丹利百得认可该第三人网站或其内容。除非是其他史丹利百得网站链接,否则史丹利百得对任何第三人网站或可于第三人网站上取得之任何内容、广告、产品或其他资料均无控制权且无任何义务或责任。访问任何第三人网站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且须遵守运营此类第三方网站的相关第三方的条款和条件。史丹利百得不承担与此等网站和/或其内容有关的责任或因其而产生的责任(且在此排除此等责任),亦不对购买、使用或凭借此等第三人网站所提供或通过其提供之任何内容、产品或服务所造成或据称因其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动聊天: 

本网站提供一个自动聊天机器人,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您了解聊天机器人可能提供不准确或错误的信息,而它不能代替与人交谈。Stanley Black & Decker不能保证聊天机器人响应的准确性或可靠性,也不对您使用聊天机器人负责。 

适用法律: 

访问本公司网站即表示您同意以美国康涅狄格州法律为本条款以及您与本公司间可能产生之任何争议的适用法律(但不适用冲突法原则)。 

如果您位于中国大陆,则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但不适用冲突法原则)。 

议解决: 

您与史丹利百得之间有关本条款(包括本网站或本网站上所载网站资料)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终局裁决且有约束力),作为此等争端或争议唯一的排他性救济,但史丹利百得可能就您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针对您的诉讼。通过同意仲裁,各方均放弃其就任何争议提起诉讼和由法官审理的权利。须提交仲裁的任何主张均应于引起该主张的事件发生后一(1)年内提交仲裁申请。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权利和责任均由JAMS依据届时有效的综合仲裁规则和程序实施排他性管辖。仲裁员的裁定和裁决为终局裁定和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此作出的裁决可以提交任何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仲裁应在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进行,而仲裁裁决应视为在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地点作出。各方均应自行承担各自的全部仲裁费用,但仲裁员费用应由双方平均负担。仲裁员无权修订或变更本条款,亦无权作出惩罚性损害赔偿裁决。仲裁裁决可由美国法院的判决强制执行。 

如果您位于中国大陆,因本条款(包括本网站或本网站上的资料)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应在中国上海进行。任何需要提交仲裁的索赔均应在首次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三 (3) 年内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员的决定和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判决执行。各方应承担自己的所有仲裁费用,但仲裁员的费用应由各方平分。仲裁员无权变更或修改该等条款,也无权裁决惩罚性或惩戒性赔偿,裁决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法院通过判决执行。在仲裁结果出来之前,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一方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临时禁令救济。    

担保责任免除及责任限制:  

网站:除另有文字载明以外,本网站及所有本网站所包含(或通过本网站以其他方式向您提供)之信息、内容、资料和服务均基于现状按可得性则提供。除另有文字载明以外,关于本网站之经营或本网站所包含(或通过本网站以其他方式向您提供)之信息、内容、资料和服务,本公司并未作出任何类型的声明或保证(无论明示或暗示)。您明确同意,您使用本网站之风险完全由您自行承担。本公司并不担保本网站、本网站所包含(或通过本网站以其他方式向您提供)之信息、内容、资料或服务、相关服务器或本公司所发送的电子邮件内绝对不含有病毒或其他有害成分。 产品:有关本网站上销售之产品,本公司明示之担保责任仅就各产品所载明之内容为限。在适用法律允许之最大范围内,本公司免除一切默示之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及适合特定用途之默示担保。除非另有文字载明以外,在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对于任何人因使用本网站或因包含于本网站中(或通过本网站以其他方式向您提供)之任何信息、内容、资料(包括软件)和服务所产生之任何类型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非直接、附带、惩罚性及间接损害、利润或收入损失、重置成本、营业中断、数据损失或因使用或依赖提示信息所产生的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纵使史丹利百得已明确获悉前述损害之可能性,亦同。 

动应用程序用户的特定条款: 

除本条款中的所有其余条款外,如果您下载的是由我们提供的移动应用程序,您理解并同意我们没有义务维护、支持、升级或更新我们提供的任何移动应用程序。此外,在您下载移动应用程序时,可能会要求您同意第三方在本条款之外提供的有关信息收集(包括位置信息或保证)的条款。 如果本条款与您下载时同意的条款发生冲突,则以下载时同意的条款为准。 如果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收集或处理了您的个人信息,则我们的全球隐私政策同样适用。您理解并承认,在使用下载的移动应用程序时,与您各自的移动网络提供商("动提供商")的协议条款将继续适用。因此,移动网络提供商可能会向您收取访问移动应用程序期间的网络连接服务费,您同意承担任何此类费用。 您承认,如果您通过 Apple® iTunes Google® Play 载移动应用程序,Apple® Google® 均无义务为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提供任何支持或维护服务。 

以下附加条款适用于从 Apple® App Store 载的移动应用程序: 

  1. 对于通过 Apple® App Store 访问或从 Apple® App Store 载的移动应用程序(以下称 "App Store 应用程序"),您只能在下列情况下使用 App Store 应用程序:(i) 在用户拥有或控制的 Apple® 品牌产品上使用;及 (ii) Apple® App Store 务条款中规定的 "使用规则"许的情况下使用。史丹利百得保留未根据本条款明确授予您的移动应用程序的一切权利。
  2. 您承认并同意:(i) 本条款仅在您和 史丹利百得之间订立,且 Apple® 除作为下文所述的第三方受益人外,并非本条款的当事人;(ii) 史丹利百得(而非 Apple®)对 App Store 源应用程序和 Stanley 网站内容负全部责任。
  3.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pple®对于App商店所提供的应用程序不负任何保证义务,亦不负任何其他索赔、损失、责任、损害赔偿、成本或费用,而该等索赔、损失、责任、损害赔偿、成本或费用是因任何保证不符所导致。
  4. 尽管本条款有任何相反规定,且受本条款的规范,您承认,仅在Apple®与史丹利百得之间,史丹利百得(而非Apple®) 负责处理您可能就App商店所提供的应用程序或您对其的拥有和/或使用所提出的任何主张,包括但不限于: (i) 产品责任索赔;(ii) 有关App商店所提供的应用程序不符合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要求的任何索赔;及 (iii)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或类似法规所产生的索赔。
  5. 此外,您同意,若App商店来源应用程序或您对App商店来源应用程序的持有与使用侵害第三人知识产权,您不会要求Apple®负责任何该等知识产权侵害索赔的调查、辩护、和解与解除。
  6. 您承认并同意,Apple®及Apple®的子公司为App商店来源应用程序的本条款的第三方受益人,且在您接受本条款的条款与条件时,Apple®将有权 (且将被视为已接受权利) 以本条款的第三人受益人的身份对您强制执行App商店来源应用程序的本条款。
  7. 在不限制本条款任何规定的情形下,您于使用App商店来源应用程序时,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第三方协议条款。
  8. 您声明并保证:(i)您并非位于受美国政府禁运的国家,或已被美国政府指定为“恐怖支持”的国家;及(ii)您未被列入任何美国政府禁止或限制的名单。 

 

其他条款和条件、网站修订及可分割性: 

本公司可通过本网站提供参加抽奖、竞赛或其他营销活动的机会。除本条款以外,抽奖、竞赛或其他营销活动将受到抽奖、竞赛或其他营销活动适用的条款和条件管辖。倘若本条款与抽奖、竞赛或其他营销活动适用的条款和条件有冲突,应以抽奖、竞赛或其他营销活动适用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本公司保留依本公司全权决定随时变更本网站、本公司政策及本条款之权利。本条款之最新版本应取代所有先前版本。您可点击网页侧边导航条中的使用条款链接,检阅最新版内容。当您访问我们的网站时,请务必查看这些条款,以确保您理解当时适用的条款。如有任何重大变更,我们将尽量提前通知您。如果您不同意我们的条款,请停止访问我们的网站。 

若本条款中的任何约定被视为无效、失效或因任何原因而无法执行,该约定应被视为具有可分割性,且不影响其余任何约定之效力及可执行性。 

 

生效日期:【20247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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